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和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3-06-15     人阅读


民函〔2023〕48号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和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减税降费和坚决制止“乱收费”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近年来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果,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和抽查检查工作(以下简称自查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自查抽查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全面引导和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积极鼓励和推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涉企收费,不断强化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勤俭办会意识,持续提升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回升和持续向好积极贡献力量。

二、时间安排

2023年全年。

三、自查抽查重点

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其他行政影响力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收费未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将收费转移到所举办企业或关联企业;16.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站位。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刻认识乱收费治理对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真正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政府部门出台的各项惠企措施落地见效。

(二)认真部署落实。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各自律服务小组牵头单位及时将本通知(电子版见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通知公告”栏:https://chinanpo.mca.gov.cn)精神传达至所主管和服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考名单见附件3)。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对照自查抽查重点,对自身及各分支(代表)机构自2023年1月1日以来的所有收费项目(包括收取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接受捐赠等)全面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形成2023年度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台账(见附件1,留档备查、不需提交)。同时,要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力所能及地减免涉企收费,积极推动本行业、本领域内的金融机构、自然垄断企业和平台型企业等具有优势地位的会员单位主动向其他市场主体合理让利,着力帮助会员企业争取税费减退、社保费缓缴、贷款延期、房屋租金减免、稳岗支持、金融支持等有针对性的帮扶政策措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取部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收费抽查检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于收费合理规范、降费力度较大、减轻企业负担效果明显的行业协会商会,将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正面宣传和表扬激励力度。

(四)加强信息报送。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各自律服务小组牵头单位分别于8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将相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2)纸质版以及电子版提交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自觉支持、配合业务主管单位或自律服务小组牵头单位工作,及时将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表送交业务主管单位或本小组牵头单位汇总,其他工作部署、进展成效、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情况,也可形成书面报告直接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

附件:

1.2023年度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台账

2.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进展情况表

3.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考名单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31日



返回首页
扫二维码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